大学转学应先提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再上报教育部(部属高校)或当地教委(教育厅)。学生在省内高校转学(学生在本地转学)的手续,按下列程序办理:
1)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,系主任同意后,将学生申请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查。学校如同意转出,则由学校发函并附上转学材料与拟转入学校联系。
2)拟转入学校如不同意接收,则复函说明;如同意接收,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省教委,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;
3)省教委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,如同意转学,则批复拟入学校。批准文件抄给转出学校及两校所在地的公安、粮食部门。
材料补充:
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:
1)入学未满一学期;
2)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;
3)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;
4)通过定向就业、艺术类、体育类、高水平艺术团、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;
5)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等成绩录入学的(含保送生、单独考试招生、政法干警、第二学士学位、专升本、五年一贯制、三儿分段制等);
6)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;
7)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;
8)跨学科门学;
9)应予退学;
10)其他无正当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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